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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特殊案件审理
作者: 2018-07-11 10:11:33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在福建省霞浦县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蔡某从“陈某”(另案处理)手中以33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王某“做老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父亲报案,前往解救王某时,蔡某提前将王某转移到霞浦县城松城街道燕窝里租房居住,由蔡某的母亲林某看管,自己则到霞浦县海岛乡渔船上打工。201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蔡某的租住房内解救出王某。几天后,王某产下一男婴,现由林某抚养。王某已返回原籍。同年2月1日,蔡某在霞浦县海岛乡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收买王某某后,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并欲与王某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总结:拐卖妇女儿童案还有时有发生,愿知情人士给与举报或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咨询本网站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河北刑事辩护律师|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等各地的刑事辩护律师,以及侵权纠纷律师,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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