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副区长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职务侵占|-律宣网 
找律师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查文章 法律知识 法律案例 法律法规 律师博文 合同样本 常见问题 诉讼常识 执行案件
 
[ 2021不正当竞争行… ]  [ 检察院以个人犯罪起诉… ]  [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  [ 最高院答复函:死亡赔… ]  [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 ] 
[ 男子诱捕20只野生鸟… ]  [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案宣… ]  [ 河南最年轻杂志社长冤… ]  [ 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 ]  [ 从网上买假药再卖给患… ] 
  您所在的位置:律宣网 > 文章 > 法律案例
某区副区长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
作者:孙韬律师 2017-11-08 15:16:28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案情:

       起诉书称:“ 20057月至20068月间,某市某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某区的某小区物业期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获取银行贷款,经原副区长、区城防指挥部副总指挥某某同意,以九个小区虚假购房人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某区支行贷款246万元,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某某违法决定,指使原区城防指挥部工作人员被告人xx,为该物业公司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虚假购房协议、虚假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截至20013430日止,造成银行本息共计1,758,803元的贷款无法收回。区检指控某某犯有滥用职权罪。”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从四个方面为其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第三个辩护观点:


 

(三)公诉机关指控某某滥用职权罪“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与客观事实不符

1)银行的损失与虚假的购房协议和收据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须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让我们看看银行的损失与虚假的购房协议和收据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某某物业公司贷款之实是发生在20007月。(这有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某区支行出具某物业公司贷款情况说明为证)。而这些虚假的手续是在20013月以后出具的(虚假交款收据顺序号混乱,与交款时间顺序不符,这也证明这些手续是后补的)。说白了就是贷款在前,补手续在后。在没有这些虚假的手续之前,银行款已经给贷出来了。如果说银行有损失的话,也与这些虚假的手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这个损失是由银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

2)银行还款日期没到,银行的损失是无法计算出的。

以虚假资料贷款的九人贷款日期均为20057月,还贷款日期也均为20157月(这有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某区支行出具的某物业公司贷款情况说明为证)。至20131031日提起公诉时还没有到还贷截止日期,怎么能算出损失呢?更何况自贷款后至起诉时止已经还上贷款近百万元(见起诉书2246万元,3页本息共计175万元之多)。2012年到2013起诉前还有一那笔还上了。

3)银行违法发放了贷款

既然是用城防指挥部商品房抵押办理的此笔按揭贷款,那么所贷之款银行应该划到城防指挥部的帐户,而不应该划到某物业公司帐户上。

所以说公诉机关指控某某滥用职权罪“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案中某某的没有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更何况没有到还贷的期限,银行是否有损失还属于选定状态,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所以被告的行为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宣判被告无罪。

关键词:职务侵占    
  法律咨询内容展示<<  返回律宣网首页

推荐律师

< >

 
文章展示 <<  
 
  • 盗窃父母的钱财同样是犯罪
  • 驾校学员错踩油门导致路人死亡谁…
  • 并购案例分析
  • 女医生冒充中纪委副主任行骗获刑…
  • 招商基金前副总经理建“老鼠仓”…
  • 10块钱认个错的事儿,这个男子…
  • 两名男子持刀抢两部手机破解密码…
  • 禁渔期内在西江屡次非法电鱼夫妻…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家长私自翻印“学而思”教材卖了…
  •  
    关键词展示 <<  
    
    版权所有 © 2006-2046 律宣网-中国律师营销推广平台/中国律师综合服务平台
    声明:本网部分稿件转载于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站部分内容由会员上传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律宣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厦门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武汉律师网 西安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长沙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苏州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合肥律师网 南京律师网 杭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天津律师网 河北律师网 河南律师网 辽宁律师网 吉林律师网 山东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湖南律师网 湖北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