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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认知底限到底在哪里?
作者: 2016-11-28 15:45:11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前一段时间看过一篇文章,说人民法官的收入不够高,因此导致生活品质不行,对于一些案件的天价索赔会觉得不可理喻,法官认为这些当事人的请求脱离了他们自身的认知实践,因此往往认为,如果纵容,会亵渎法治精神,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反而助长了违约方的嚣张气焰。
       这个作者引用了美国的很多商业判例,例如抽烟导致肺癌,结果烟草公司赔偿个别烟民数千万乃至数亿美元的损失,还有比如果珍烫嘴,也能获得巨额赔偿等等。
      我部分认可高薪养廉制度,但仅仅高薪,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高薪会成为一个笑话。而中国的监督机制一直都是一个笑话,所以单纯的高薪,不会马上立竿见影看到渺茫的曙光。
      我最近代理一个案子,案情很简单,但是法官的审理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对法官的认知能力产生了一些看法。
     下面是简单的案情介绍:
      外地人张三在大庆做点生意,认识了一个业余保险经济人李四,经常在李四那里常年购买车辆保险,两个人关系也相处的十分融洽。
      之所以叫李四为业余保险经纪人,是因为其不在保险公司正式编制内,但是神通广大,因为握有大量客户资源,因此是很多保险公司的座上宾,不但可以随时为其出具合同发票,而且为了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给的提成也互相攀比。例如A保险公司给提业绩的4%,那么B公司为了笼络李四,就可能给到5%。所以李四一直左右逢源,小日子过的风生水起。
       
        2014年10月,张三借给李四的凯美瑞车已经三个月了,李四不是说车撞了没修好,就是说修好了又被朋友借走了。因为李四这种人日常表现都显得很有能耐,例如飞快地消除扣分记录,例如车辆免检等等,所以张三虽然不满,却还不好意思翻脸。但总这样也不是办法,于是张三自己私下找人一了解,竟然发现自己价值15万左右的凯美瑞,竟然已经被李四低价八万卖给了王五,而且是在他没有到场的前提下,通过二手车市场销售出去的。
       张三沉不住气了,于是拿着保险发票去找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教训一下自己下面的职工(所谓职工是张三自己一厢情愿这面认为的)
       结果保险公司告诉他,公司没有李四这个人,而且这个保险钱也没有交到公司,虽然发票是真的。张三让保险公司盖章出具了出面说明,证明对方不承认存在这个保险业务。
     拿着证明以及车辆被卖的线索,张三去公安局报了案,李四也被绳之以法,2016年初以诈骗罪被处以刑罚法。
     案子到这里还没结束,应该仅仅是个开始,因为李四是个穷光蛋,没钱赔偿张三的损失,但是却有钱交了法院的罚金,因此量刑并不十分严重。(哈哈,这里的猫腻我们就不去追究了)
      李四于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渠道。
      他首先起诉保险公司,退还保险款(包括商业保险)近一万元。并且要求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起诉二手车市场,要求二手车市场承担赔偿车辆损失12万(该价款系刑事判决认定的价值)。
        退还保险费按道理大家都应该明白,虽然保险公司狡辩说李四不是他们的人,但发票是真的,那代表什么,代表你认可李四这层代理关系,所以你必须要承担这个因为管理不善的赔偿返还责任。这点毋庸置疑,如果这个责任都不承担,那今后不要谈法制,一起依靠丛林规则好了。
      至于二手车市场的赔偿责任,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就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里规定的,二手车市场严禁中介买卖盗抢诈骗车辆,如果出现,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就是这两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我们却领教了法官的奇葩思维。
      我代理了很多案件,思路一直自诩比较奇葩,但是面对我们的人民法官,我总是甘拜下风。
      先说第一个保险退款的案件:一审法官在保险公司承认发票真实,以及双方不具备保险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竟然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继续履行义务(保险期限已经过去一年,根本没有实际履行的可能),张三如果有车辆损坏,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驳回张三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至于赔偿更加属于痴人说梦。
      大家看了之后,是不是觉得法官的论证也没什么问题?觉得合情合理,不违背法律,甚至也不违背生活常识规律?
       我留点时间让大家继续思考,想想法官这么判决到底是否有毛病,毛病到底在哪里?


       再说一下第二个关于二手车市场的案子,这个法官也很有意思,思维让我也哭笑不得。
       二手车市场承认当时没有看到本人,但是看到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三总交保险,李四留有其身份证复印件)。而法律规定是要本人到场,或者本人出具委托书。而这个审核义务十分重要,到底怎么出具委托,是随便一张白纸上写几个字,还是公证呢?没有具体规定。
      法官提到了那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里关于委托的规定,说这个义务针对二手车市场时,其到底履行的是程序义务,还是实质性审查义务。所谓程序义务,就是卖方签字就成,无论真假,而实质性审查义务,则可能要本人当面亲自签字,或者不在场,但是进行公证委托。
      这个主张有没有问题?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暂时不往下看,自己仔细琢磨一下。
   
     第一个保险退款的案子一审败诉后,上诉到大庆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继续出了一些笑话,保险公司还是没找律师,还是那个一审公司员工出庭,但是在答辩时却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愚蠢,也变相给了一审法官一个响亮的耳光。
       保险公司因为一审没有败诉,所以没有上诉,但是二审答辩是这样说的:我们和李四没有代理关系,我们和张三也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那个发票和公章都可能是伪造的。
        代理人说完,二审法官都傻眼了,让他想好了再说,如此陈述和一审认定完全不同,这等于一个判决同时不被原被告彻底认同,这也算奇葩中的战斗机了。
       保险公司代理人乃至公司法制部门不专业,情有可原。为了省去律师费,一帮人关上门,整点小酒花生米,依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研究一个方案未尝不可,但是如此答辩,这不等于是在帮张三的忙吗?
      二审法官问了张三几个也很刁钻的问题:保险期限内,是否出现保险事故,是否向保险公司理赔?我们作为代理人回答,没有保险事故,没有理赔。
     法官继续问:那为什么不在对方第一时间不承认合同存在时,就起诉,而偏偏要等到保险过期之后才来要钱?
     我们当然明白法官的潜台词——这句话就是说张三可能存在侥幸以及无赖心理,如果有事故,就拿着发票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如果没事故,过了保险期,再来讹诈。
       这个以前都有过相关案列。
      我们告诉法官,2014年10月对方明示不存在也不准备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我们马上报案,公安机关将李四绳之以法,但最后保险这部分没有构成诈骗,因为发票是真的,只不过钱没有交给保险公司,这属于保险公司和李四之间的代理纠纷,和投保人张三没有任何关系。2016年初李四被有罪认定之后,我们才依据判决,改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这完全符合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完全符合生活常识,所以法官的看法可以理解,但是千万不要用这种心态去揣测整个案情。
       二审法官觉得一审法官论证的没有问题,觉得保险确实成立,虽然对方不承认,但是你没有去索赔,因此不退钱也是正常的。
       我笑着反驳法官——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我去果农那里购买一万斤苹果,交了全款,打了收条,等我去取货时,果农告诉我,没有苹果了,这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出具了书面证明。于是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回全部货款。结果人民法院说:虽然果农说没有了苹果,但是苹果就在树上放着,你完全可以主张继续要苹果,现在你来起诉退款,人家果农说可以随时提供苹果,只不过你不来要了,因此你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驳回你的起诉。
      那么那张不承认合同成立(或者不能履行)的证明难道是揩腚纸吗?
      法官偷换概念的本事不小啊!
      再举个类同的例子:老百姓告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去办理身份证,行政机关不给办理,非的让老百姓出具一份莫名其妙的证明,而这个证明可能法律规定里根本不需要。行政机关煞有介事给老百姓出具了不能办理的一个证明。于是老百姓拿着证明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你可以继续要求啊,人家虽然说不给你办,但是你的权利没有消失,你完全可以继续主张,而且现在你起诉后,人家行政机关也说,可以随时办理,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因此你的起诉还是应该被驳回。
       那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今后不用起诉消极不作为了,因为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消极不作为都不能获得支持,何况你没有证据的时候。
     我只能佩服这个法官的诡辩逻辑,以及高超的生活认知常识底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明示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应当获得支持。那么谁给法官的权利,还要在被告已经明示不履行或者已经不具备履行的前提下,你就能自作主张认为合同还能继续履行?甚至已经履行完毕?
       我们学的都是一部相同的法律,都使用的是相同的汉字,怎么对问题的认知差距这么大呢?
      难道都是没有给予法官高薪惹的祸?
       同一个法官屡屡出现自相矛盾的判决,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日子什么时候才能到头?如果仅仅是水平问题,还好说,如果存在其他目的那就不可饶恕了。
 

      继续说刚才那个二手车市场赔偿诈骗车辆的案子,到底卖方委托手续应该进行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这个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上看,如果法院都认为二手车市场只是程序性审查,有签字即可,那所谓的连带赔偿义务的法律条款将彻底成为空谈,所有诈骗盗抢车辆出售的时候,都可以随便伪造签字,二手车市场都睁一眼闭一眼,这不是拿法律开玩笑吗?那还能在现实中找到惩罚制约的目标吗?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秩序,包括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如果这个秩序很乱,那么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将明显遏制住很多乱像,起到警示的作用。
      我们试想一下,美国那些对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也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违约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的判例,为什么我们看了都瞠目结舌,几千万美金,这在国内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我们都有一颗善良的心,认为没必要那么严重,毕竟也不是多大的事情。
        保险公司其实只是管理混乱,二手车市场只是水平不够,如果这么判决,二手车市场倒闭,那将是对社会经济的重大打击,不利于培养民营企业家的创业积极性。
 
       这就是——姑息养奸。
        假设上面两个案子的判决都有利于张三,那么保险公司和二手车市场遭受这个滑铁卢后,我想肯定痛定思痛,下回务必谨慎行事,同行知道这个事件后,也会努力加强管理,不要重蹈覆辙。
       如果两个判决都不利于张三,保险公司和二手车市场会继续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因为他们知道,人民法院里有那么一帮生活道德认知均无底限的人民公仆,这些公仆会永远为这些他们谋财害命,违法乱纪,搔刮民脂民膏,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官的认知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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