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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有一块地.是在76年的时候.因政府要扩建公路就把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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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有一块地.是在76年的时候.因政府要扩建公路就把我家园地占用了.当时的政府工作人员.【称公社书记和大队干部】已经去世了.就把另外一块地指给我家使用.当时也没有写收据.现在有人又来和我家争.说是他家的.但是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家的.政府就说我们都没有依据.要拿收回村集体.所以我不知道该怎么办.特向你们求助.谢谢

【律师刘春梅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现在对方提出异议,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联系电话:13801303534 向TA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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